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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校友会章程

2023年12月22日 10:4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浙江海洋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Alum Zhejiang Ocean University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浙江海洋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和光大学校的优良传统,继承和发扬“海纳百川,自强不息“的校训精神,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促进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达到互通信息,共谋发展,协力办学,科教兴国的目的。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教育厅机关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大南路1号浙江海洋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增强校友的凝聚力,团结校友为祖国经济建设和母校发展贡献力量;

(二)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三)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建立校友档案,编印出版校友期刊;

(四)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反映浙江省内校友动态;

(五)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六)本会弘扬“海纳百川,自强不息”的校训精神,努力为建设特色鲜明并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综合性海洋大学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为浙江海洋大学;

个人会员为曾在浙江海洋大学、浙江海洋学院、浙江水产学院、舟山师范专科学校、舟山商业学校、舟山石化学校和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舟山卫生学校、浙江水产学校、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等单位就读和工作过的来自浙江省内的人员,包括:

(一)各层次、各类别,含普通教育、成人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毕业生、结业生;

(二)就读过的留学生、短训生;

(三)在校外分院或联合办学点的毕业生或学习过的学生;

(四)曾经和现在正在任教的任职者;

(五)曾经和正在兼职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认同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本会者,与校友会联系登记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二)浙江省内浙海大校友组织认同本会章程,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设名誉校友、荣誉校友:

(一)对关心支持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对浙江海洋大学发展作出了贡献的并与浙江海洋大学有密切联系合作的国内外社会活动家、企业家、专家学者授予浙江海洋大学名誉校友称号;

(二)历届毕业生中对祖国作出杰出贡献者,对母校发展和建设作出贡献者可授予荣誉校友称号;

(三)授予名誉校友、荣誉校友需经浙江海洋大学提名批准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和母校的工作、发展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五)提供有关校友信息资料、积极向《校友》期刊投稿;

(六)给学校和本会提供力所能及的精神和物质支持,为学校的发展出谋划策、捐款筹资、引进科研课题或校企合作项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实施理事会的决定,处理校友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校友会与校友的经常联系,协调、沟通校友之间的联系,及时传递信息;

(十一)决定和处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会员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

(二)校友的捐款;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款。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10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下一条:浙江海洋大学校友会第一届(总会第三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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